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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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QR-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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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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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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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告知需补正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3.办结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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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部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登记理由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超越法定职权登记的;(五)擅自增减审查条件的;(六)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七)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八)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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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办法》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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