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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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C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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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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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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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调查责任:依法调查,查证证据材料是否属实。3.调解责任: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自愿、合法调解。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5.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调解书或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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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的;(四)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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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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