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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作监督管理

来源: 方山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 2018-05-16 10:47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01269069-4-JC-0004

测绘工作监督管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1.检查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事先向被检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两人以上,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2.处置责任:处置分整改复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等。3.信息公开责任: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并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明确检查项目、方式、时限的;(二)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具体要求的;(三)在检查、处置过程中,未向被检查单位履行法定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四)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整改或不予严格处理的;(五)被检查单位没有问题,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的;(六)检查结束后,不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的;(七)检查结束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八)测绘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十)擅自增减检查内容及条件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五十三条;

 

 

测绘工作监督管理流程图

 

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