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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来源: 方山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 2018-05-16 10:37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01269069-4-JC-0001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1.检查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2.处置责任:处置分整改复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或移交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等。3.信息公开责任: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并依规对检查情况进行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明确检查项目、方式、时限的;(二)在检查、处置过程中,未向被检查对象履行法定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三)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不要求被检查对象整改或不予严格处理的;(四)被检查对象没有问题,故意刁难被检查单位的;(五)检查结束后,不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意见的;(六)检查结束后,不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八)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置决定的;(九)擅自增减检查内容及条件的;(十)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一)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二)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六章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流程图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