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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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ZS-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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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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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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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认真审核,确定应缴的采矿权价款。3、决定责任:出具缴款通知书,采矿权人到政务大厅缴费,并领取正式票据。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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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批准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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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4、《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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