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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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ZS-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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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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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22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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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征收责任:出具《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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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免征、减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人员,采用伪造、涂改票据或其他非法手段截留、挪用、坐支、私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在征收中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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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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