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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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ZS-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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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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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 《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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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征收责任:使用规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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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依法应当征收耕地开垦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2.无合法依据实施耕地开垦费征收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未按照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者时限征收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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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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