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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来源: 方山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 2018-05-15 10:51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69-4-CF-0004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章】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以不立案。2、调查责任: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查阅复印相关材料。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理核实。4、告知责任: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5、决定责任:明确处罚事实、理由、裁量情节、裁量标准、依据及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渠道。6、送达: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受损的给予处分: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流程图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欺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罚廉政风险防控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