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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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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9069-4-XK-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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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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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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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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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用地单位提交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用地单位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用途变更或不予变更(告之理由)。
4、送达责任:与土地用途变更的单位签订变更合同并发放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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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办理。
2、对不符合土地用途变更条件的进行土地用途变更。
3、违反法律依据实施出让土地用途变更。
4、失职、渎职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5、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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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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