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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9-30 07:44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六权治本”工作各项要求,全面推行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单位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对所有行政职权进行逐项清理规范。经股室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党委会讨论等程序,反复讨论、数易期稿,最终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两单、两图”。

        经梳理,我单位行政职权共191项,包括行政许可14项,行政处罚163项、行政强制1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本规范行使各项职权,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做到有权不可任性。



方山县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普通护照首次申请、补、换发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2

出入境通行证及再次签注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3

前往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再次签注的审批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4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签注许可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5

外国人签证的延期、补发、换发;外国人居留许可的签发、延期、补发、换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6

台胞证签注的签发、延期、换发;台胞证居留签注的签发、延期、换发的许可

【规范性文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7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8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09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10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Ⅰ、Ⅱ级)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质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11

核发《省内枪支运输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12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13

保安员证发放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许可

01269092-6-XK-0014

跨区县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1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2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3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六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4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5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网络;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第十条、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6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09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0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六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1

对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转借、转让用户帐号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2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3

对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4

对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5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6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7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8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对交互式服务栏目管理者的真实资料和信息发布者的注册信息进行登记,并未按照国家规定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19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发现违法信息,未及时采取删除、停止传输等技术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未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有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并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未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和原始记录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0

对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未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未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1

对第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采取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余或者备份;计算机病毒的防治;网络攻击的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和记录;身份认证和授权的管理;用户帐号和网络地址的记录;有害信息的防治;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的保存;信息群发的控制九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除未采取规定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与其等级相应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2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立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组织,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3

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出租的单位,应当登记用户的真实资料未进行备案;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未进行备案;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测评结果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而不进行整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4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5

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6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7

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利用网络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8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29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0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1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2

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3

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未规定办理登记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七十六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4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5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6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7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8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39

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0

对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1

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报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廉洁奉公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2

对未经审批开办的戒毒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3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按规定记录、保存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交易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情况库存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4

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运输人员未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5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6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7

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8

对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49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0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时,为违法性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1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2

对在销售的食品、饮料等食物中掺加罂粟籽、罂粟壳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3

对娱乐场所、休闲场所一次被查获2人以上吸毒人员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4

对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5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6

对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不上缴报废枪支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7

对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8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59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0

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1

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条

【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2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3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六条 第2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4

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5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6

对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搭乘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7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二条 第1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8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四十二条 第2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3.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5.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6.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69

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0

对变造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五条 、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1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2

对金融票据诈骗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3

对信用卡诈骗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4

对保险诈骗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5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6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行政法规】《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7

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8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79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0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应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5.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不规定时限告知和作出决定;

8.不按时执行的;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1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4.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1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修改)》(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2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3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4

 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5

 对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未如实进行登记;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七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五、六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6

 对典当行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九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7

 对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九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8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未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未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未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89

 对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0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行政法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三条、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1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2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擅自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3

 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4

对跨县级区域集会游行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5

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6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2007]第93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7

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2007]第93号)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8

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099

对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0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1

对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2

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3

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4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5

对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6

对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7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8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09

对举办大型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0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1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2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3

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4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5

对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6

对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7

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8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19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0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1

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2

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3

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4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5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制止;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6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7

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8

对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29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0

对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1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2

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3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4

对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5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6

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7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9092-6-CF-0138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抽样检验。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及时受案,对不属于的告知未说明理由;

2.收受财物等;

3.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4.未依法申请回避;

5.违规处理涉案财物;

6.处罚前不告知;

7.滥用简易程序,滥用职权;

8.当场收缴罚款不按规定执行;

9.违规收取保证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