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职权梳理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24 10:38
|
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职权梳理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近三年实施件数 |
调整意见 |
具体承办机构 |
备注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1 |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罚 |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3 |
对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6 |
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7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8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0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0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3 |
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4 |
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5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6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7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8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19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0 |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五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1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六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3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4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6 -CF-0025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6 -QZ-0001 |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二十二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6 -QZ-0002 |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
|
消防大队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6 -QZ-0003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行为;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
|
|
消防大队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6 -QZ-0004 |
对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为;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消防大队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6 -QZ-000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结合器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政强制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消防大队 |
|
|
行政检查 |
01269092-6 -JC-0001 |
消防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
|
|
消防大队 |
|
|
|
行政确认 |
01269092-6 -QR-0001 |
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 |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
消防大队 |
|
|
|
方山县公安消防大队权力和责任清单 |
|||||||||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1 |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2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罚 |
【法律】《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3 |
对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4 |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5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6 |
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7 |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8 |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09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0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1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2 |
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公安机关决定执行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3 |
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4 |
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的处罚 |
【部门规章】《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5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6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7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8 |
对违反《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19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0 |
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1 |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22号令)》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3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4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处罚 |
01269092 -6-CF- 0025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处罚 |
【部门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还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或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 -6-QZ - 0001 |
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临时查封 |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二十二条 |
1、报告责任:对发现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报告。 2、审查责任: 及时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对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当场告诉当事人采取临时查封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责任:制作临时查封决定书,载明查封范围、期限及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送达责任:临时查封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临时查封决定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 -6-QZ - 0002 |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 -6-QZ - 0003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行为;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 -6-QZ - 0004 |
对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为;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 |
1、催告责任:对在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行政强制 |
01269092 -6-QZ - 0005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结合器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政强制 |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 |
1、催告责任:对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结合器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拒不改正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 执行责任: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应当予以立案、撤案而未予立案、撤案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至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行政检查 |
01269092 -6-JC - 0001 |
消防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2、处置责任: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3、报告政府责任: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3、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4、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5、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6、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7、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山西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
行政确认 |
01269092 -6-QR - 0001 |
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 |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2、审查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3、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作出的起火原因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应当根据法核、审批结果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四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
|
|
晋公网安备141128020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