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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企业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10 03:44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 职权 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备注 |
| 行政 处罚 | 56846246-X-CF-0013 | 对煤炭企业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立案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审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告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决定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送达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 执行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八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时规定》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19、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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