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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炭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6-10 03:27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职权
类别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追责形式备注
行政
处罚
56846246-X-CF-0008对煤炭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运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立案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二条
调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审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告知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决定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送达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条
执行责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6、《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时规定》第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14、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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