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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 方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8-11 17:40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共计88项,具体如下列表: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执法项目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条 

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对从业人员法定义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5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 

6 

对违反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 

7 

对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出借和承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8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免责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10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三十一条 

11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12 

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劳动部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 

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14 

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5 

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依规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17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1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含管道)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 

19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四条 

20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21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22 

对危化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 、四十八条 

23 

对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第四十九条 

24 

对已经取得危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 

25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26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三十五条 

27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8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29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 

30 

对违反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1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3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34 

对培训机构管理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35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36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37 

对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38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 

39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40 

对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资质的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 

41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 

42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3号) 

43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44 

对煤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八条 

45 

对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46 

对煤矿实行整体承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47 

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81号修订)第十八条 

48 

对煤矿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十条 

49 

对煤矿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重大事故预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 

50 

对煤矿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51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52 

对煤矿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现场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53 

对煤矿拒不实施煤矿安全执法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54 

对煤矿未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55 

对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 

56 

对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57 

对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 

58 

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 

59 

对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 

60 

对存在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 

61 

对煤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62 

对煤矿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 

63 

对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 

64 

对煤矿井下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九十六条 

65 

对井下民爆物品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66 

对瓦斯超限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 

67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 

68 

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 

69 

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 

70 

对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 

71 

对事故煤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72 

对承担煤矿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 

73 

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74 

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75 

对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76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物品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77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78 

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79 

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0 

对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1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2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3 

对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4 

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5 

对冶金工贸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6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7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88 

对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规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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