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方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 清单》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1-08-11 17:37

  方人社字2021〕25号 

各镇,县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劳动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执法责任主体,压实行政执法责任,我局根据法律法规梳理了《方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清单》,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30日    

  方山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1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1、《劳动法》第85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73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3、《社会保险法》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4、《就业促进法》第60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四条第1款: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 

对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专项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3 

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专项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 

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劳动合同法》(2007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5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专项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