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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 资源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6-06-15 16:20

方政函〔2026〕54号


各镇、各相关部门: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细落实省、市、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保持全方位、全县域、全天候打击非法违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始终保持严管、严查、严治的高压态势,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自然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重点围绕县域内矿产资源非法违法开采再起底再排查再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一步保持高压态势,健全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任务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日常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确定专人不间断巡查检查,按要求全面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制止、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同时向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上报移交。对已经处理的采砂、矿点,安排专人看守,防止二次开采。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负监管责任。负责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常态化工作的安排部署、打击查处、统筹协调、建立台账和汇总上报;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有证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采矿行为,充分运用明查暗访、卫片执法、日常巡查、数字监控等手段,对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重点区域和矿山全覆盖、无死角监管;负责全县范围内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摸底排查工作,对摸底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点及时通知属地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三)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镇以及各职能部门移交的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特别是“砂霸”、“矿霸”等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从快、从重进行处理。

(四)县治超办牵头,组织联系县交通、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全县主要运输路口设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拉运矿石车辆进行检查,查清原料来源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超载超限现象,并将违法人员及时移交至县公安局处理。

(五)县财政局对各镇以及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所没收的机械设备和矿石及时进行拍卖处置。

(六)县应急、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有证矿山开采企业进行安全环保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有证矿山企业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县电力部门对各镇和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的非法矿山企业和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点及时予以断电。

(九)县委宣传部负责处理舆情信息研判,县融媒体中心对各级各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及时进行报道,并对县公安局通报的处理结果及时进行曝光。

(十)各镇、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常态化工作期间,对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进行大摸排,凡是与私挖滥采违法行为有勾结联系的,一经发现,立即交由县纪委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至县公安局处理。

(十一)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拿出工作方案,建立常态化工作监管机制,完善台账、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期限,逐项销号,坚决避免走过场、敷衍了事。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自然资源副县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为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各镇及电力公司等。联席会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成员单位互相通报案件查处情况、联动联勤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案件线索移交移送情况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开展重大典型疑难案件案情会商,共同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

(二)建立打击非法采矿信息报送机制。各镇及相关部门及时向县打非办报送巡查、发现、制止非法采矿活动情况,信息报送要求数据准确、内容真实、信息及时、问题客观,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动态巡查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各镇组织专门的巡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动态巡查活动。发现的非法采矿及其相关行为,按职责一一建立专门档案。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案一整改”。

(四)建立打击非法采矿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在网站及融媒体中心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提高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从原来的500元增加至1000元,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同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镇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六是建立打击非法采矿临边交界地区联合执法机制。各乡(镇、街道)建立临边交界地区联合执法制度。凡属交界临边地区,相邻乡(镇、街道)对临边地区可视范围内的非法采矿活动相互通报信息。主动打击和配合对方打击,绝不允许推诿、搪塞。否则,追究双方同等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组织精干力量和专门队伍,不折不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要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建立“县、乡、村、人”四级监管责任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二)形成打击合力。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加强信息互通和协作配合,特别是涉及多部门协调案件要及时会商研判,以“出重拳、零容忍”的态度,形成全面摸排、防范到位、查处及时、震慑有力的工作合力。

(三)坚持群防群治。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中来,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在全社会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镇和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严肃纪律规矩,各级党员干部要切实认清形势,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坚决杜绝“只检查、不执法”、“只执法、不处罚”的现象。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处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也要深挖细查是否存在公职人员参与经营和充当“报信员”、“保护伞”的行为,一经发现,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方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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