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占地 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6-10 10:10
方政办发〔202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占地及地面附着物
补偿方案
为了确保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道209线吕梁新城区段(方山县城至中阳金罗镇)公路改线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山县圪洞至梅洞沟旅游产业公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方山县市场实际,坚持合理补偿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补偿方案适用于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占地及地面附着物。
二、本补偿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所涉及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本补偿工作应在规定范围、期限内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与被补偿单位和个人签订书面协议。
四、依据本方案对被占地及其地面附着物的所有人(以合法证件为依据)给予补偿。
五、被补偿人对普查结论和补偿数额有异议的,超出本方案不明确补偿标准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补偿依据,对评估结果仍不能接受的依法占用。
六、在通告下发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部分,一经调查核实不予补偿。
七、其他
1.被占地及地面附着物以现场调查数量为准,并要求被占用人签字确认登记结果。对被占用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以通过现场影像资料进行登记,作为补偿的依据。
2.占用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支付程序,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挤兑、挪用补偿款,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积极创优建设环境,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3.在实施过程中,补偿项目缺项和没有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与镇政府协商处理,也可邀中介机构介入。
4.本方案仅适用于方山县农村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占地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从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方山县交通运输局。
附件:1.占地补偿标准
3.药材类补偿标准
1.占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土地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
永久占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注:1.耕地包括:水浇地、旱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2.青苗补偿按平均年生产值标准给予一年的一次性补偿。
(二)临时占地补偿
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生活基地、便道、停车场、料场、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
全线采用:
种类 | 土地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临时占用地补偿 | 未利用地 | 500元/亩/年 | |
坡耕地 | 平均年产值1500元/亩/年 | ||
旱坪地,梯田 | 平均年产值1800元/亩/年 | ||
水浇地 | 平均年产值2200元/亩/年 |
3.药材类补偿标准
种类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药材 | 一年生 | 2000元/亩 | ||
二年生 | 3000元/亩 | |||
多年生 | 5000元/亩 | |||
猪苓 | 5000元/亩 | |||
板蓝根 | 5000元/亩 | |||
胆参 | 5000元/亩 | |||
零星植物药材 | 大黄 | 15元/株 | ||
党参 | 5元/株 | |||
山鱼树 | 15元/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