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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应对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县行政审批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07-13 09:00

   政发202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方山县关于应对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 221 

    

  

  关于应对疫情期间支持中小企业 

  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吕政发20204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给予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支持 

  1.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在我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对中小企业使用贫困劳动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企业壮大生产发展能力设备购置、升级改造、品牌建设,实施小升规、专精特新的培育工程等方面给予奖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中小企业局) 

  2. 缓期缴纳相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按期缴纳税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缓缴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县税务局) 

  3. 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县税务局) 

  二、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4.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实施期限至2020年630日。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培训(含劳务派遣制员工)参加以单位主业工种培训内容的线上职业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中小企业局)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5. 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医疗、救护和物流以及疫情防控等有关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各银行机构在符合贷款展期的条件下进行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6. 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新增贷款利率同比10%以上。切实降低服务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5%。(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 

  7.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县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四、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8. 支持企业项目复产复工。各企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和复工服务员指导制度,分类确定复工复产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供应、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防控达标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进一步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为企业运输应急物资、产品、原料保障通行等便利。电力与公共事业部门建立供电供水保障全天候专属服务团队,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水用电。(各乡镇政府、县发改、县经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委、县应急局、县电力公司、县公共事业局) 

  五、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9.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可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标准。(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中小企业局) 

  10. 缓缴各类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各单位强化协调合作,确保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审核的,经审核后,自满足待遇发放条件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措施执行期间暂定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中、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及有明确时限的,我县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