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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申报材料的补充通知

来源: 方山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8-26 09:15

方农发〔202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8月14日印发了《关于开展2026年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在补贴申报过程中,经基层调研发现,部分申报对象存在未实际务工虚假申报、务工地点填报不实等问题。为严格规范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有效防范虚报冒领风险,确保补贴政策精准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就补贴申报材料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交佐证材料

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劳动力)申请跨省务工、省内市外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的,除按照原通知规定提交个人申请、填写个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外,均须同步提交能够证实本人实际外出务工事实的佐证材料,申请人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类材料:

1.跨区域出行交通票据(火车票、机票、客运票据等);

2.与务工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3.务工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写清务工时间、地点),同一单位提供的工资表或工资发放记录;

4.务工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5.务工地居住登记、租房合同、暂住证等相关证明;

6.能够显示拍摄时间和地点标识的自拍视频。

佐证材料为纸质资料的对原件拍照后将照片上报村委,若为电子资料的可直接上报村委。

二、存量申请处置

    自本补充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提交申请,但尚未完成资金拨付的,各村(安置点)要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上述务工佐证材料。逾期未能补充、无法有效佐证外出务工事实的,不予受理对应档次补贴申请。实际务工地点与申报不一致的,按真实务工情况重新甄别认定。

三、审核归档要求

1.村级初审。各村(安置点)受理补贴申请时,对申报跨省务工、省内市外务工交通补贴的,必须核验务工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与个人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一并收集归档,不得仅将个人承诺书作为认定务工事实的唯一依据。

2.镇级复核。各镇要严格履行复核职责,将佐证材料的务工信息与全国防返贫信息系统务工就业信息交叉比对,重点核查务工地点、务工时间真实性,压实镇、村两级审核主体责任。

3.档案管理。个人申请资料、务工佐证资料、公示影像及台账资料,要完整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留存,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四、政策执行说明

原《关于开展2026年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一次性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其余各项规定继续执行,本补充通知与原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各镇要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各村(安置点)、驻村工作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稳妥做好群众解释引导,保障补贴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方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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