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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 方山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 2025-04-29 10:5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优化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吕梁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吕烟法〔2024〕40号文件)以及方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6.《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

7.《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

8.《吕梁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2024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坚持零售户间距与各功能区域零售户布局总量相统筹的原则,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服务社会的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五)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于现已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若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经营业态等均未改变,应按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正常办理延续,若属于本指导意见中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的,则原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场所、仓储场所。

第五条 设定条件

(一)申请主体资格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要办理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注明烟草制品零售。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生效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住所相独立。建筑物原则上应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且面向公众经营,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具备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条件。

4.申请人应在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实地核查时须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自有房屋须出具房产权属证明;租用场所经营的租用期限的有效证明,且申请办证日期至租赁期届满至少应在1年以上)。

5.门店外应有明显的店面标识或字号名称且与营业执照名称(字号)相一致。

6.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7.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设置

(一)布局模式

本布局规划坚持总量+间距+市场单元总量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区域商圈设定相适应的布局模式,促使许可证资源分配基本合理。

1.间距控制模式

间距控制指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间距标准。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距离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2.市场最小单元总量控制模式

市场最小单元总量指特定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数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办证,不作间距限制。若该区域内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要求就不再增设新证,如有注销、歇业、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定数量,实行“退一进一”制度办理新证。

3.“市场最小单元总量+间距”模式

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小单元格总量,同时也规定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的零售点与已设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标准。

(二)布局设置

1.间距控制区域

方正街(津良庄桥—城南五道庙)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2.市场最小单元总量限定区域

(1)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按总量限制,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则不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新办证,不作间距限制。以“退一进一”原则准入办理。

圪洞城北网格27户:商贸区(不包括外环路与方正街商铺)、东一区、东二区、电业局路。

圪洞城中网格22户:府前路西段、新荣路、碧秀路、沟卜沟以东区域、府前路东、武当路、积翠街、积荣路。

圪洞城南网格56户:建安路以东南区域、西山巷、东三区、石滩路、糜家塔路口以东区域、瓦窑北路、瓦窑南路、中石嘉园小区。

大武(乡政府所在地)网格71户: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大武大桥、五区、六区、七区、八区、九区、长申坪小区、红坡区、大武政府路、西崖区。

北武当镇(乡政府所在地)网格10户。

峪口镇(乡政府所在地)网格37户。

马坊镇(乡政府所在地)网格27户。

积翠镇(乡政府所在地)网格14户。

(2)空白村(目前无持证户的村)非乡镇所在地行政村、自然村,按实际居住人口300人以内200人以上可设一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60米;行政村在国道、省道、区道和乡镇村公路两侧按所在村设置零售点。

(3)高等院校内,按已在校学生人口数量设立零售点总量,不足10000人的,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学生人口总数每增加10000人可相应增加1个卷烟零售点。

(4)部队内部、监所(监区内)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市场最小单元格总量+间距限定区域

(1)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按总量加间距限制,总数已达到饱和状态,则不予办理,若该单元网格内零售户总数已降到合理布局规定范围内,申请人可遵循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这个规定数量限度内且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申办新办证,以“退一进一”原则准入办理。

以下为单元网格设置的零售点数量:

城区外环路网格28户:电子屏以北至水沟村。

移民村网格37户:车道崖村、桑家会村、圪洞村安置小区、移民村东、移民村西、潘家坂小区。

圪洞沟网格19户:高家庄村、阳湾村、务云塔村、武家湾村、郭家湾村、圪洞村(经贸路以南及旧街圪洞村委附近)。

店坪网格38户:郭家沟村、新房村、店坪村、水源村、水沟村、下庄村、石门焉村。

木瓜沟网格13:木瓜沟村、举人头村。

大武东片区网格37:新洞村、武家庄村、雅湾村、相当村、东相王村、东坡村。

大武西片区网格29:杨家会村、西相王村、保安村、红罗沟村。

韩家山网格14户:曹家山村、袁家甲村、呼家湾村、韩家山村、张家塔村。

北武当网格19:韩庄村、安上村、北武当村、河庄村、来堡村、庙底村、占古村、暖泉会村、新民村。

峪口网格60:峪口后村、石板梁村、南村、前南村、西山村、新庄村、兴隆湾村、吉家庄村、圪针湾村、花家坡村、圪叉咀村、田家坡村、横泉村、土福则村、西村、东湾村。

建军庄网格26户:建军庄村、潘家坂村、横沟村、前东旺平村、后东旺平村、圪洞村、庄上村。

积翠网格24:莴苣沟村、东王村、南虎滩村、积翠村、冯家庄村、刘家庄村、后则沟村、水神沟村、前代居村、卧龙潭村。

麻地会网格47:胡堡村、水沟湾村、运庄村、韩家沟村、大西沟村、石湾村、赵庄村、麻地会村、庄上村、郝家庄村、桦林坪村、冯家庄村、东沟村、津良庄村、焦家峪村。

马坊网格11户:温家庄村、四皓村、兴隆湾村、龙泉村、周家沟村、李家湾村、赤街村。

开府网格28:岭上村、神堂沟村、里其村、西沟村、磨地湾村、吴家沟村、辉回村、窑上村、开府村、麻峪村、树林则村。

(2)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厂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员消费的区域内,根据区域内工人数量达到1500 人可设立 1 个零售点,每增加 700 人可增设 1 个零售点,原则上不超过 3 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间距不少于 50 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3)火车站、飞机场、旅游景区(院内、景区内)等,若面向外部经营,按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路段标准执行;若面向内部经营,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在15个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固定商铺每增加 10 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的间隔间距不低于50米。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4)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含属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 贸易市场且临街道的铺面)在不超该单元市场零售点设置总量的情形下,固定商铺在50个以内可设1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不得低于50米。市场外围临街商铺按街道零售点的间距标准执行,且与市场内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三)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对以下情形,在各个已设定限制条件的区域从总量、间距方面均予以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1.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持有《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且独立自主经营的,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2)能提供合法有效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独立自主经营的,不受总量限制,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享受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如出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或类型为企业性质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的,需按照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致使持证人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若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可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总量与间距限制。若因经营场所规划拆迁歇业,在6个月内于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间距不得低于30米。

3.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动歇业后,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从证件歇业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不受本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的限制。

4.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 ,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少店面距离限制,零售点间距设置不低于30米,在有零售户总数限制区域选址经营的,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5.达到以下标准的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大型宾馆、大型酒店、大型饭店作为申请主体申请办证时,按照以下标准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和数量限制,且仅限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的,大型宾馆床铺在300张以上的,大型酒店一次性容纳5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饭店一次性容纳800人以上就餐的。

6.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个体转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除外),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疫情等客观原因未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以上情形在注销原零售许可证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并在原址上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

7.当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需由相关单位出具当地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向所在县级局提交申请,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不受总量和间距限制。

(四)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流动车辆、报刊厅、临时建筑物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安全因素方面

(1)涉及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充电站、加汽站等。

(3)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3)无人售货超市。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左右两边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不得设立零售点。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等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划的。

6.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政府相关要求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3.因行政区划调整,且经营主体、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中单元格总量和间距的限制。

4.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5.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6.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旅馆等,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的主体经营场所在设立零售点时与最近零售点间隔间距不得低于400米。

7.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按照山西省局下发《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8.单元格总量限制区域,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轮候制度

第七条 附 则

1.本规划所指“间距”是指根据新设置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以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行走可通行的最短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出入通道口中心测量。

2.本规划中居民住宅区、行政村、自然村、社区的户数及人口数参考物业管理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3.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少于”“不得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4.方山县烟草专卖局定期对各最小单元格的零售点布局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单元网格零售点总量,并在当地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大厅、当地政务服务网予以公示后实施。

5.本规划适用于方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方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6.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方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方烟法【202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方山县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划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方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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