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方山县禁煤区的公告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3-12-05 09:02
方政告字〔2023〕4号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吕梁市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及《方山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吕政办发〔2018〕5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方山县建成区原有禁煤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禁煤。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煤区设置范围
县城禁煤区范围:以县城建成区为中心,南至横沟村---潘家畈村—西至西山山脚线--车道崖村—北至看守所—东至东山山脚线--高家庄村---圪洞村山脚线围合区域。
大武镇禁煤区范围:北至大武镇吕梁绕城高速,南与离石区交界,东西与两侧山体的合围区域。
二、禁煤区要求
1.禁煤。禁煤区内所有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日常商业、餐饮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工商企业、城中村(农村)住户,全部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方山县原划定的禁煤区持续禁煤,新扩大禁煤区域从2023年1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活用散煤燃烧。
2.禁售。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面取缔禁煤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
3.禁储。从禁煤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三、保障措施
1.各镇和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组织实施清洁供暖工程和生活用电用气设施建设,确保禁煤措施实施后,人民群众冬季取暖和日常生活不受影响。
2.县住建局和大武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和大武镇禁煤区内燃煤锅炉、营业性炉灶的取缔和集中供暖工程的实施;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督促督办吊销禁煤区内散煤销售企业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并配合圪洞镇和大武镇对禁煤区内营销燃煤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进行查处;圪洞镇和大武镇负责排查清理禁煤区内现有燃煤;县发改局负责禁煤区范围内“煤改电”工程的实施,负责检查督办禁煤区散煤销售源头管控相关工作的落实;县住建局负责“煤改气”工程的实施;县生态环境分负责对禁煤区内燃煤锅炉取缔的检查督办;县公安部门负责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禁煤工作由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县发改、交通、公安、住建、市场质量监督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圪洞镇、大武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通知划定禁煤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4.禁煤区圪洞镇和大武镇负责合理回收处置禁煤区内现有的储存燃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