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山县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 2023-02-15 09:50
方社保发〔2023〕1号
各社保参保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明确社会保险费征集办法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从2023年起,对未主动通过网厅或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生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集单业务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当月的征集单,并通过社保业务系统推送至税务部门。
对存在人员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涉及补收的,应申请办理补收事宜。
(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从2023年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 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当月的征集单并通过社保业务系统推送至税务部门。
对存在人员增减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变动后及时前往 社保经办窗口办理人员增减变动业务,涉及补收的,应申请办理补收事宜。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实行预缴纳制度,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参保缴费而未参保缴费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每月月初,用人单位应主动前往社保经办窗口生成当月征集单;对存在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在发生变动后及时办理人员增减 变动业务,并同步生成征集单,由社保经办机构推送至税务,用人单位应在推送至税务后的15日内完成缴费。
对未主动前往社保经办窗口生成征集单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的20日(节假日顺延)通过业务系统生成当月的征集单并推送至税务,用人单位应在推送至税务后的15日内完成缴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失业保险
从2023年起,对未主动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缴费征集单生成的用人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在每月的20日 (节假日顺延),通过业务系统统一生成当月的缴费征集单,并通过社保业务系统推送至税务部门。
二、落实社会保险费催缴工作
方山县社会保险中心将于每季度季初的10日前,核查上季度欠缴单位及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并向欠费单位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自下发通知的十日内不办理补缴的单位,将移送相关行政部门。
三、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变动的,应在税务部门规定的 缴纳截止时间(每月25日)前,前往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完成。因用人单位迟报、漏报形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 刘 涛 | 13313586333 |
李乃平 | 13935855805 | |
郝福利 | 13453897822 | |
杜玮杰 | 15536475227 | |
李 芳 | 13152981660 | |
薛玉晗 | 18634418202 |
方山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