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9-02 15:30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6号
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62454578H
地址:方山县麻地会乡胡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连全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2************430
联系电话:13*******14
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抛丸除锈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于2020年8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6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我分局对你公司处以贰万柒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分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8月21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7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OGRRRC2X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木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红雷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142************517
现场负责人:黄云龙 职务:环保科长
联系电话:13*******65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矿雨水管网有大量水通过雨水渠外排,持续排放半小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矿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你矿处以叁拾伍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矿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8月31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8号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6723256840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建明
法人身份证号:141************030
联系人:任鹏 职务:环保科科长
联系电话:15*******85
吕梁全顺达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生活污水处理站进水管不能正常进水
2、矸石填埋场未按标准覆盖处置,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
3、部分中煤露天未采取苫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生活污水处理站进水管不能正常进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矸石填埋场未按标准覆盖处置,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的
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部分中煤露天未采取苫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生活污水处理站进水管不能正常进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2、矸石填埋场未按标准覆盖处置,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3、部分中煤露天未采取苫盖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拟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合计处以拾陆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9月1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9号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蓝图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664498462J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 职务:总经理
法人身份证号:142************17X
联系电话:13*******63
现场负责人:苏兵兵 职务: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15*******54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蓝图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部分煤矸石未进行黄土覆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拾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