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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方山县政府批次建设用地(大武镇举人头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 方山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7-27 09:23

  方政征(公)字〔2020〕10-1 

    

  根据《土地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2020年331日,方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经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山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征收大武举人头村集体土地0.0397公顷(0.60亩),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乡镇:方山县大武镇。 

  二、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举人头村村民委员会。 

  三、权属状况:举人头村集体所有。 

  四、征收范围:举人头村路北侧的梁地上(附2000国家大地坐标)。 

  五、土地调查现状:拟征地调查结果与数据库情况一致 

  六、征收目的:政府拟建设公共设施项目(天然气阀室)。 

  七、补偿标准金额:暂按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标准补偿〔旱地为2.6400万元/亩、其他农用地(田坎)2.2000万元/亩〕,如征收期内有新的补偿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晋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批准:大武举人头村属我县东西两山区,省政府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旱地)1.6500万元/公顷(1100/亩),土地补偿倍数为9倍、安置补助倍数为15倍。该宗地各地类补偿安置情况如下: 

  1.旱地(14级)0.0322公顷,土地补偿费为0.4782万元、安置补助费为0.7969万元,补偿金额为1.2751万元; 

  2.其他农用地(田坎)0.0075公顷,土地补偿费为0.0866万元,安置补助费为0.1609万元,补偿金额为0.2475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费合计0.5648万元、安置补助费合计0.9578万元,补偿金额共计1.5226万元。 

  八、补偿费支付方式:由县政府在用地报批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批准后,按公布的征地综合地价测算补偿费用,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高于协议金额的,要足额补足;需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低于协议金额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县政府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九、补偿费支付对象:大武举人头村村民委员会。 

  十、安置方式:社保补贴、货币补偿。 

  十一、社会保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执行。 

 

 

  

  十二、公告方式:大武镇、举人头村范围内张贴发布、并通过征地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公开。 

  十三、公告时间:2020年727-825日(不少于30天)。 

  十四、公告地点:大武镇、举人头村。 

  十五、补偿登记时间、地点等事项:于公告时间届满前两天,在圪洞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联系人: 何永才15935179113)。 

  十六、异议反馈渠道: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方山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反馈。 

  十七、复议诉讼权利:如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润仙  13753822636)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2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