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7-22 11:35
方政办发〔2022〕43号
各镇,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方山县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方山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县县一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其下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按规定每隔两年清理一次。
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文件原起草单位负责;多个单位联合起草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原牵头单位负责牵头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
四、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制定依据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五、清理单位对负责清理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应将有关材料报县司法行政部门。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废止建议书。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经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照《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