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2-12-29 08:10
吕方环罚字[2022]23号
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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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方山县圪洞镇南沟热源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永庆
身份证号:61**************13
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我局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要求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2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叁拾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吕梁市财政局
开户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账 号:39************1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