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9:50
吕方环罚字[2022]20号
方山县嘉隆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8100605XF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木瓜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彦生
法人身份证号:14**************13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5835808000
方山县嘉隆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
部分煤泥露天堆放,未在密闭的储存场所存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方环罚告字[2022]20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901014410000010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