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12-13 19:15
吕方环罚字[2022]19号
郭晋: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店坪村
身份证号:14**************78
联系电话:15034270000
郭晋贮存煤泥、中煤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所有贮存场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贮存场所现场贮存的煤泥、中煤未采取抑制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2月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2]19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处以肆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吕梁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3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