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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4-27 15:25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20227号

山西新星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洗煤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01127565B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东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龙龙

法人身份证号:14**************39

联系电话:13*******68

联系人:严志强    职务:生计部部长

联系电话:15*******88

山西新星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洗煤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矸石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313日现场检查(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4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告字20227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肆万伍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名:吕梁市财政局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或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2年4月22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28

吕梁市永盛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OKCJGA67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雅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文武  

负责人:冯国强    法人身份证号:14**************12

联系电话:18*******11

吕梁市永盛源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3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2、砂石部分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砂石部分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4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2]8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一项规定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拾贰万元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肆仟元的罚款。

以上两项合并处以金额拾伍万肆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号:351901667010996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或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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