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3-4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2-03-28 16:41
方环罚字[2022]3号
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HHEAL90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东相王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兵兵
职务:总经理
法人身份证号:14**************13
联系电话:15*******54
岚县炬华煤业有限公司方山分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填沟造地工程场地内有大量中煤、煤泥部分未苫盖,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2]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叁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2年3月1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2]4号
方山县方宇浮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346859883R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恒
法人身份证号:14**************30
联系电话:15*******44
方山县方宇浮选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煤泥原料棚出入口密闭不严
尾煤填埋场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2]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不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处以叁万玖仟元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叁仟元的罚款。
两项合并处玖万贰仟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司法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