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1号-12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9-18 12:07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11号
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方山县县城雨污分流及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2711297255X4(3-1)
地址:方山县县城方正南街
项目负责人:薛艳军
法人身份证号:140************931
联系人 :李林凯 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18*******98
方山西水务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方山县县城雨污分流及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图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 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玖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9月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12号
方山县兴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681922835Y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景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2************214
联系电话:13*******48
方山县兴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排污许可证已过期,未变更,违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拾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9月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停产整治决定书
方环责停字[2021]1号
方山县兴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681922835Y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景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2************214
联系电话:13*******4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
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0日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二、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等事项,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材料,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
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分局备案之日起解除,如你公司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报经县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