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4号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1-04-24 12:03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1号
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方山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方山县集中供热二期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MAOGWTCK57(1-1)
地址:方山县津良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庆
法人身份证号:612************713
项目负责人:李嘉杰 联系电话:13*******60
方山县煦泰热力有限公司(方山县公共事业管理中心方山县集中供热二期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储灰仓库顶除尘系统故障,除尘灰无组织放散。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1月18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2号
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62454578H
地址:方山县麻地会乡胡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吕连全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2************430
联系电话:13*******14
山西庞泉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2号)及《送达回执》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制度及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2月19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3号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店坪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GUCYB4J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店坪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勇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42************018
负责人:郑兵
联系电话:13*******63
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店坪煤矿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4日对你矿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你矿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
2、你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24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佐证资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1、你矿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你矿生活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矿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矿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矿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肆拾陆万元的罚款。
2、生活污水处理站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矿处以柒万元的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合计并处伍拾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你矿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矿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4月13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方环罚字[2021]4号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下曹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东方 职务:董事长
法人身份证号:130************950
负责人:崔德华
联系电话:17*******57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矸石场西侧集水池黑水外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4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方环罚告字[2021]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经我局局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拾叁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银行行号308173039138
户 名:吕梁市财政局
账 号:351901667010996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