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发布时间: 2020-08-06 15:40
吕环方罚字[2020]13号
方山县隆鑫采石厂: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41128600016739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应牛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薛生亮
现场负责人:王志成 现场负责人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13*******98
方山县隆鑫采石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29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碎石露天堆放,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9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3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厂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8月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4号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57336395XJ
地址:方山县峪口镇下曹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东方
法人身份证号码:130************950
现场负责人:崔德华 职务:环保科长
联系电话:17*******57
山西方山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矿井水自动监测数据氨氮6月4日2时至14时,6月5日10时至16时,累计超标2天,超标倍数为0.40-0.800,日均值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4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以贰拾贰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和罚款缴纳情况进行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8月5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吕环方罚字[2020]15号
方山县金泽煤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8785818661F
地址:方山县大武镇举人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洪鹏
法人身份证号:141************01X
联系电话:15*******00
现场负责人:叶兵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18*******21
方山县金泽煤焦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地面污水(地面黑水)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堪察)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
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方罚告字[2020]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贰拾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方山县信用联社营业厅
户 名:方山县财政局收费大厅
账 号:563103010300000004730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方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