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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4-26 1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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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吕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吕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防灾体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按照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现代化水平。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提高防灾效能。
    1.4 适用范围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部署(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崔  凯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王  颢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李建军    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刘福胜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杨忠庆    县煤炭中心主任
              郝玉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薛万斌    县财政局局长
              刘荣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穆天新    县发改局局长   
              田德龙    县教育局局长       
              赵永发    县民政局局长       
              李玉春    县住建局局长       
              王海清    县水利局局长      
              韩福平    县畜牧中心主任                                     
              韩建忠    县经信局局长      
              高保平    县卫计局局长       
              吕海平    县环保局局长   
              王卫忠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薛贵锋    县安监局局长 
              闫如伟    县地震办主任      
              罗明珍    县气象局局长    
              乔建国    县联通公司经理 
              武艳平    县电信公司经理   
              李润义    县移动公司经理   
              成晓龙    县电力公司经理    
              郭小丹    县武警中队队长    
              段晓琴    县新闻办主任                
              车卫明    县电视台台长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王保明担任,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地质灾害应急组。
    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方山人武部、武警方山中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2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分析灾害形成原因与灾害发展趋势,为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对救灾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承担县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负责各部门、乡(镇)政府之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联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和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或聘请专家对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县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媒体播放相关新闻,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县新闻办、县电视台:在县委宣传部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报道。
    县发改局:负责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灾区恢复、重建等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受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进行抢险抢救并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交通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储备救灾物资;组织灾区民房倒塌恢复重建和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对灾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所需资金的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危害建筑及相关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组织对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道路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水利工程设施加强监控,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县煤炭局:负责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对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县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过程及设施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组织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和治理工作;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进行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县地震办: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和预测。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县环保局:负责对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等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县安监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排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做好灾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网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当地质灾害发生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县电力公司:负责被损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正常用电。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武警部队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驻地各类大型矿山企业: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积极协助当地政府进行抢险救灾,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3.预测与预警
    3.1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的指导和协调。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等有关部门 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信息的搜集工作。矿山企业、工程建设等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规模和影响程度等。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发生的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的预警、预防工作。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依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可能发生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五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警报级)。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在方山电视台当晚的天气预报节目中向全县播发,提醒预报区居民和单位注意防范各类地质灾害,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县相关领导和县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及三级网络人员发送,做好各类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3.3.2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资金的投入。
    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出资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3.3.3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期气象和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加强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系统的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加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的科学研究,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有效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
    发生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与速报
    4.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依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轻重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小型(IV级)、中型(III级)、大型(II级)、特大型(I级)4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IV级)——蓝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III级)——黄色等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II级)——橙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I级)——红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30人(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或需要搬迁转移1000人(含)以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1.快捷报告:县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同时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报国土资源部。
    2.一小时报告:遇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事发地乡(镇)政府要及时如实向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一小时。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
    3.县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按规定一小时内报市政府,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文字续报。
    4.2.2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响应基级别应急结构。
    5.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市、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市、县两级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次生灾害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5.5抢险救灾组织体系
    5.5.1抢险救灾组
    由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公安、交通、建设、水利、电力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
    5.5.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水利、环保、民政、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5.5.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局牵头,县药监、防疫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等,防止灾后爆发疫情。
    5.5.4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电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5.5.5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发改、粮食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做好地质灾害的善后工作。
     5.5.6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民政、建设、水利、交通、安监、广播、救灾、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适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针对灾情、险情应急工作进展及随时变化的情况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应急指挥部。
    5.5.7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5.6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做出应急结束决定。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提出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写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3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方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针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每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结果需修订或更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责任与奖惩
    9.1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发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诛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