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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7-28 1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方山县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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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山县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维护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的稳定,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民族宗教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是指我县少数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和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在宗教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确保事件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应对,果断处置。
    1.3.2  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3.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突发事件的处置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职能作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协调联动,不得把本级应该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不得把本部门、本单位应该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
    1.3.4  教育疏导、防止激化
    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原则,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和教育疏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极少数不法分子,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
    1.3.5  依法、依政策处理
    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客观地对事件予以定性,本着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对事件当中的民事或刑事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
    1.4  分级标准
    按照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及事件紧急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Ⅲ级。
    1.4.1  重大事件(Ⅰ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Ⅰ级)。
    (1)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引发的跨市、县区域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一次性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冲击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4)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造成的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事件;
    (5)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1.4.2 较大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Ⅱ级)。
    (1)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引发的跨县(区)区域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2)一次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1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冲击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
    1.4.3  一般事件(Ⅲ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Ⅲ级)。
    (1)涉及民族与宗教方面的县(区)区域内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2)一次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造成5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方山县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如下:
    组  长:刘博联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  丽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
            李建军  县政府系统党委副书记、法制办主任
    成  员:常云录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政局局长
            赵巧香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白宝旺  县教育局局长
            刘宝连  县卫计局局长
            李喜照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永发  县民政局局长
            李文铭  县林业局局长
            田德隆  县司法局局长
            薛贵锋  县安监局局长
            李玉春  县住建局负责人
            王卫忠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刘建平  县文广新局负责人
            刘月亮  县信访局局长
            车卫民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秦宏伟  县公安局副局长
            薛晋军  马坊镇镇长
            张辇云  积翠乡乡长
            白  玉  麻地会乡乡长
            王满顺  圪洞镇镇长
            李  军  峪口镇镇长
            殷海龙  北武当镇镇长
            崔军军  大武镇镇长
    2.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政策依据和建议;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发现苗头性动向及时做出分析;向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预防和化解事件的工作建议;及时协调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实施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和决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统战部:按照牵头抓总的要求,协调检查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对策性建议;做好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的重大问题。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媒体正确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县文物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秩序,密切掌握事件发展动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及境外敌对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插手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获取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注意境外对事件的反应和有关动态。
    县财政局:为使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对事件的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学校内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和宗教和睦的事件,防止事件范围的扩散,尽快消除不良因素。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民族宗教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加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牵头组织民族宗教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因行政区划调整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事件和边界地区发生的针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涉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事件。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处理因不同民族公民之间或同一民族公民之间因土地、矿产等权属纠纷和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中涉及用地纠纷以及整治乱、滥建宗教活动场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引发的事件。
    县林业局:负责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村镇之间因林权争议引发的事件。
    县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城市建设中因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重建规划中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利益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文广新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因文化活动和文化市场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
    县卫生局:协助对全县清真食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各宗教活动场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
    县信访局: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引导其依法有序反映诉求。
    县广播电视台: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广播影视节目中出现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的事件;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县司法局: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按法律、法规、政策办事,防止群众因法律政策问题不明或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
    各乡镇职责:各乡镇主要领导是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实行属地管理;本乡镇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委、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参与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纠纷,消除隐患,防患未然。要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作用,及时掌握信息、通报情况、加强防范。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完善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有关情报的报告、收集和研究分析,判定可能发生的事件等级,提高预测预警工作的准确性和处置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建议和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2  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收集到的监测信息,按照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重大、较大和一般三个预警级别。

第四章  信息报送

    4.1  报送原则及时限
    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在发现或得知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县政府应当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报送内容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可控程度、发展趋势、事件的初步性质和事故发生原因等。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迟报。
    过程报告内容:事件发展状态、控制情况、事件变化、性质判断、采取措施、下一步处置安排等。
    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影响程度、责任追究、整改情况等。
    4.3  报送形式
    4.3.1  电话报送
    在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相关乡镇或有关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进行信息初步报送,有条件的使用保密电话或加密传真。
    4.3.2  紧急文件报送
    各乡镇、有关部门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县政府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并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对涉密事件按《保密法》的相关要求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  信息发布
    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相关规定,提出报道方案、提供统一稿件、审定报道口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公开报道。

第五章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或有关部门要根据事件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高一级别应急预案。
    5.1.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事件情况,同时,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1.2  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
    (2)根据领导指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中。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件情况,整理相关资料,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县应急指挥部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方案,确定委派现场指挥部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5)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配合、指导乡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2  应急结束
    突发群体性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经县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宣布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相关机构随即撤销。
    5.3  总结评估
    应急状态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同时,要组织专家对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责任与奖惩
    对积极参加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民族宗教领域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6.2  资金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保证必要的经费。
    6.3  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建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备队,一旦启动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4  培训演练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七章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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