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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7-24 1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方山县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方山县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为了做好安全工作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确保在第一时间迅速、科学、规范、有效地处置,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依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实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管理、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总结安全 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旅游安全知识,提高旅游管理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坚持“ 谁用工,谁培训,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管理。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隐患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隐患治理追究。
    4、分级控制。
    按照年度责任制的要求,细化目标,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快速反应,及进准确处置。
    二、组织指挥系统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
    县文物旅游局是全县旅游系统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旅游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决定全县旅游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和检查监督工作。
    2、日常管理机构
    县旅游局安全股是全县旅游系统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旅游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同时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报表、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3、应急指挥体系
    按照旅游安全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以及职责和任务。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指挥部在县旅游安全股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旅游安全事故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4、各旅游企业职责
    各旅游企业对本单位旅游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旅游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根据部署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县旅游安全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抓好旅游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接受县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2、定期召开专业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旅游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工作。
    3、督促、检查、指导本领域及各有关单位旅游安全工作。
    4、参加旅游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负责全县旅游管理中的其他工作。
    三、旅游安全事故的分级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县旅游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级临时紧急措施的启动。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四、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二)县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市旅游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经过及处理;
    (2)事故原因及责任;
    (3)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4)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
    (5)有关方面及事主家属的反映;
    (6)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五、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1、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要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2、事故发生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如不属于事故责任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3、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要移动物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4、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5、伤亡事故发生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检查伤亡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六、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七、奖惩与责任追究
    (一)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2、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三)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设备不符合;
    3、旅游安全设施、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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