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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方山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 方山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8-11-24 15:41

方政办发〔2018〕88号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方山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方山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方山县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方山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方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方山县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2018年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城区PM2.5年均浓度在2017年基础上下降10%,达到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优良天数比例达74%以上。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达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县城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农村三类区域清洁取暖工作。县城区域以集中供热为主,“煤改气”“煤改电”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为辅;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太阳能、余热、余压、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有条件的发展“煤改气”或“煤改电”。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吕梁市周边大武镇11村2522户的清洁采暖改造;完成建成区清洁采暖改造4000户。(牵头单位:县公共事业局、“煤改电”县经信局、“煤改气”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县电力公司、圪洞镇、大武镇)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2018年全县“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按照上级任务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县电力公司及相关供气企业要与用户认真做好衔接。县发改委、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供气企业的管理,确保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燃气应急储备能力。县经信局、县电力公司要争取上级支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煤改电”电源和供电管网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电力公司)

  3.提高燃煤供暖设施环保标准。2018年10月1日前,全县工业企业在用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店坪煤矿、方山木瓜煤矿生产生活用燃煤锅炉2018年8月前全部进行清洁能源替换,实施煤改电、改空气能、改地热能、改天然气等清洁改造,逾期停产整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2018年9月底前,县城建成区周边进一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共事业局,配合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5.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县城建成区“禁煤区”划定工作。“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大武镇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吕梁市区禁煤区的通知》中划定的“禁煤区”范围执行各项禁煤措施。(牵头单位:县煤炭局、县环保局、圪洞镇、大武镇,配合单位:县公共事业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6.加强煤质管控。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0.5%、灰分高于10%以上的散煤。全县其它范围内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分高于16%以上的散煤。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在全县主要出入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检查站。(牵头单位:县煤炭局,配合单位: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

  (二)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7.加快退出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根据政策要求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18年退出煤炭过剩产能、钢铁过剩产能、淘汰煤电机组任务。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8.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完成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发电厂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电力(燃煤以外)、钢铁、水泥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西新星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自2018年12月3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焦化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砖瓦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烟粉尘≤30mg/m3的控制要求。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所有未进行过审核或上次审核已超过三年的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煤矿、白酒制造等重点工业企业,应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落实审核方案。(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选,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库。山西新星冶炼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开展对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加强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11.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作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县交警大队)

  (三)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生产领域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配合县商务部门倒查劣质车用油品来源。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成品油零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落实)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14.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启动209国道K494至K515+400M段三轴(含)以上货运车辆限行措施。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和违反限行等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环保局依照职责相互配合)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2018年底前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局)

  (四)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6.加强施工扬尘管控。严格执行《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住建部门要定期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需经县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17.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配合单位:县交通局)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

  18.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的扬尘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圪洞镇)

  19.强化禁燃禁放措施。严禁秸秆露天焚烧。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污染物管控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制度,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农委、县环保局、县林业局)

  制定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和时段,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县城建成区严控烟花爆竹燃放。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牵头单位: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安监局)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配合单位:各乡镇)

  (五)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20.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电力(燃煤除外)、钢铁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

  其中: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生产设施不在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对承担供热、供气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求合理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做好钢铁、焦化、电力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县经信委、县交通局、县环保局依照各自职责落实)

  (六)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1.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吕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2018年8月30日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进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乡镇和县直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方山县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本行动计划要求组织制定措施,认真落实任务要求。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盖章报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报邮箱。(电话:6022620,邮箱:llfshbgwkg@163.com)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考核问责。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抓业务必须抓环保”,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主动横向联合,形成部门联动齐抓环保的工作新机制。以铁的手腕治污,铁的心肠问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对落实不到位、互相推诿的,要按照《方山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等领域。

  (四)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障公众知情权。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方山县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5号)和《吕梁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吕政发〔2018〕57号)精神,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的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北川河大武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城镇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100%。1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考核要求;全县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减排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标改造。煤矿外排矿井水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

  2.完成焦化、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经信局按照各自职责落实)

  3.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2018年12月底完成并投入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5.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2018年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的处理效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6.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7.加快推进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附件表2)—圪洞镇污水配套管网全部接入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圪洞镇)

  8.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9.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10.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县爱卫办,配合单位:县农委、县住建局)

  11.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便污水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根据方山县禁养区划定结果,在每个禁养区醒目位置进行立标立牌,关停取缔禁养区内的一切规模养殖场,在禁养区内不准有增量,不准办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不准安排畜牧业项目;在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不外排。(牵头单位:县农委、县畜牧中心,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12.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牵头单位:县农委,配合单位:各乡镇)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3.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农委、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14.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县住建局)

  15.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牵头单位:县公共事业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16.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农委)

  (五)保障水环境安全。

  17.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

  18.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爱卫办、县经信委)

  19.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消防队)

  20.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六)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1.编制实施北川河方山段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环保局)

  22.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地表水国考断面上游河道清理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

  23.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农委)

  24.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七)加强水环境管理。

  25.完成方山县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项目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6.推动完成北川河大武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站(详见附件3)建设。(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大武镇)

  27.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

  28.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地方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

  29.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政府网络中心)

  30.配合吕梁市完成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经信局、县农委、县林业局)

  31.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县住建部门要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2.在政府网站每季度发布北川河水环境质量;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按照监测要求频次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公共事业局,配合单位:县政府网络中心)

  33.在政府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共事业局,配合单位:政府网络中心)

  34.在政府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牵头单位:县卫生监督所,配合单位:县公共事业局、政府网络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要认真履行区域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进度要求,加大资金投入;各相关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回水环境防治力度。强化监管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二)细化工作调度。

  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于每月月底前将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送至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8-6022620,电子邮箱:llfshbgwkg@163.com)。

  (三)强化部门联动。

  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定期会商,形成联合调度、联合督办、联合约谈、联合考核的工作机制。

  (四)严格督办问责。

  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督查、督办工作。对于重点工作进度滞后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严重者按照《山西省水环境质量改善量化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1个市级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清单

  2.方山县重点镇清单

  3.方山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列表

 

  

  附件1:

  1个市级水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清单

县市区

断面名称

建设内容

方山

大武

水质自动站建设

  附件2:

  方山县重点镇清单

序号

县市区

重点镇名称

1

方山县

圪洞镇

  附件3:

  方山县2018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清单列表

县(市、区)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责任主体

开工时间

完工

时间

方山县

方山县污水处理厂保(提)温提效项目

对污水处理厂采取保(提)温提效措施,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达地表水V类标准。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

2018年12月

  

方山县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3号)、《吕梁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吕政办发〔2018〕57号)和《方山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政发〔2017〕18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配合市级完成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吕梁市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级部门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上级完成全县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工作。(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农委、各乡镇)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2.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农委)

  3.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乡镇,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县农委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农委)

  4.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5.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环保局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县环保局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

  6.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国土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7.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牵头单位:县国土局)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8.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各乡镇)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各乡镇)

  9.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强化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重金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得审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10.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农委、各乡镇)

  11.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县环保局要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各乡镇)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2.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蔬菜产业重点乡镇、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城建成区及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保、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

  依法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牵头单位:县经信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

  1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提高其覆盖率,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继续推进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建设,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养殖过程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持续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农委)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持续推进蔬菜产业重点乡镇的试点建设。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农委、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

  加强农用地灌溉水管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严禁将不符合灌溉水水质标准的污水用于农田灌溉。(牵头单位:县水利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农委)

  14.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全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持续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县水利局、县环保局)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镉镍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县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状况。

  15.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牵头单位:各乡镇,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加强监督管理,抓好任务落实。要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县环保局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县财政局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山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本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二)推动信息公开。

  县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点监控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要将开展的污染地块和受污染农用地相关活动信息分别上传到相应的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宣传监督。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广泛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举报,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附件: